古建政策法规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2015-12-17  浏览:2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通过)
        
发文单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发文时间:1964-5-25
生效日期:1964-5-25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其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为此,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
  定义  
  第一条    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    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宗旨  
  第三条    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护   
  第四条    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    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第六条    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第七条    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
  第八条    作为构成古迹整体一部分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唯一办法时方可进行移动。
  修复  
  第九条    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
  第十条    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
  第十一条    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当一座建筑物含有不同时期的重叠作品时,揭示底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被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微,而被显示的东西具有很高的历史、考古或美学价值,并且保存完好足以说明这么做的理由时才能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评估由此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以及决定毁掉什么内容不能仅仅依赖于负责此项工作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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