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保函〔2008〕54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贺兰山—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请示》(宁文物发〔2008〕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按照职能分工,你局所报《贺兰山—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拜寺口双塔、贺兰山岩画的有关内容由我局负责审批。方案中涉及滚钟口景区、苏峪口国家森林公园的内容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请你局指导专业单位根据《西夏陵保护规划》和西夏陵、拜寺口双塔、贺兰山岩画保护管理要求和文物环境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围护设施和看护设施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分别制订以上三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另行报批。
三、贺兰山口山体加固工程、安防工程方案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另行报批。
四、关于《西夏王陵风景区防洪工程方案》,请你局组织专业单位根据以下意见补充材料,另行报批:
(一)补充说明《西夏陵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以及陵区历史上的防洪设施情况。
(二)补充现状勘察资料、照片及工程地质资料。
(三)补充稳定性计算及必要的设计说明。如贺兰口柔性挡土墙护岸的抗滑、抗冲稳定性,倒虹吸位置,腊塔沟导洪堤延伸段迎水面边坡和坡底角不采取砌护措施的原因等。
(四)规范图纸,补充必要的平面地形图、平面布置图等基本图件。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