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为了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截至2016年,全国已有129座城市获批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有的曾被各朝帝王选作都城;有的因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其中,安徽的亳州、安庆、歙县、寿县、绩溪县均位列名单。
在《办法》中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不得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此外,我省还要求地方政府组织对有年代感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有些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虽不能成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并建立档案。
2000年以来,私人购买古民居时有出现,政府部门相应的管控条例也相继出台。在皖南一些城市,古建筑认领保护模式逐渐形成。
黄山市就曾出台《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途径,开展古建筑保护利用;鼓励开展古民居依法流转保护利用;鼓励利用古建筑设立博物馆、纪念馆、手工业作坊、主题客栈等。
在此次《办法》中,也明确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
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场所。